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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收养中心印章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收养中心印章的通知
(民办函[1996]105号 1996年6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国收养中心机构等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字[1996]93号),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已正式组建,印章由民政部制发,自1996年6月24日起正式启用(印章式样附后)。请各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凭盖有“中心”印章的《来华收养通知书》、《同意送养通知书》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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