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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1996]102号 1996年6月27日)


驻西班牙使馆:
  你馆《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问题的请示》[四领字函(96)47号]收悉。现就来函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共同收养,也允许单身收养,但不允许其他身份关系的两个人共同收养一个孩子。
  你馆来函中所提这对西班牙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只是同居生活关系,所以不能共同收养中国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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