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9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5号)中有新的规定)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民事函[1995]14号 1995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民事函[1994]54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报送涉外收养材料,促进了收养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对报送材料内容和格式未作统一规定,使报送的材料存在内容不一,书写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设计了《监护人证明》、《同意送养证明》、《弃婴捡拾证明》三种表格,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严格按统一格式填写预收养儿童的材料(包括预收养儿童的6张照片),径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司将按照各地报来的送养材料的编号顺序安排涉外收养。今后,凡不按规定和要求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受理。
附件:一、“监护人证明”式样;
二、“同意送养证明”式样;
三、“弃婴捡拾证明”式样。
附件一: “监护人证明”式样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护人证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同意送养证明”式样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