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家属委员会是否
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的答复
(厅办函[1997]183号 1997年7月15日)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收悉,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补充如下:
一、家属委员会是对家属聚居区的居民实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性质、功能和所承担的任务同居民委员会是一样的。
二、家属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区别在于,一是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只接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而家属委员会不仅要接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而且要接受所在单位的指导;二是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用均由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而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则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家属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及其成员的任职条件、任职时间和产生办法,均应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规定相一致。
四、家属聚居区的居民参与家属委员会的选举,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如家属委员会成员不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无异于剥夺了居民的民主权利,属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此复
附: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
(1997年6月28日)
民政部:
最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转来南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是否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一样任期3年并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由于《居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请示如下:
我们认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家属聚居区如何设立家属委员会的问题既然列入了《居委会组织法》的条款并规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其性质就应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然是群众自治组织就应按《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任期3年并进行换届选举,如果是没有任期且不进行民主选举就将改变其性质。另外,我厅在“关于开展居民委员会建设达标升级活动的规定”中不仅包括了家属委员会,而且要求居(家)委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为此,我们意见是家属委员会应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一样任期3年并进行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