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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触犯刑法的村委会干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依法撤换问题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触犯刑法的村委会干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依法撤换问题的函
(厅办函[1997]171号 1997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等就村委会干部担任职务期间触犯刑法后如何罢免问题,向我部请示。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切实搞好村委会建设,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村委会组织法》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因此,村委会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不应选为或继续担任村委会干部。对已触犯刑法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应当依法撤换。
  二、村委会干部服刑期间,已失去履行其职责的条件,依法撤换村委会干部,有利于村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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