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民基发[1998]17号 1998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法制局(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村委会组织法》)已于11月4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同日签署第9号主席令,颁布实施。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在《
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
《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一件大事。宣传和贯彻好
《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保障广大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加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进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宣传
《村委会组织法》。要组织广大乡村干部,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学习和领会
《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掌握
《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把
《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提高乡村干部贯彻执行
《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黑板报、宣传栏、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讲解,使
《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使农民群众不仅明白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且学会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民主愿望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行动。各种学习宣传活动要紧密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围绕农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并注意全面、准确,讲求效果。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在今冬明春,掀起一个学习贯彻
《村委会组织法》的高潮,并将学习宣传活动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