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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要抓好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全面普及工作。凡没有建立村民代表会议的,要督促、指导基层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真正发挥作用,防止流于形式,切实保障广大村民参与村务决策、村务管理的权利。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合理确定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内容,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程序和原则,健全村民代表会议保障和制约机制。要加强对村民代表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提高他们的议事和决策能力,使之能够更好地代表群众意愿,履行民主权利。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县乡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规范指导村民代表会议工作的行政办法。
  要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制度。没有实行村务公开的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开,全面普及。已经实行村务公开的地方,要持之以恒,不断巩固和完善,确保各个环节都能够按照既定的标准运行。要在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实行村务公开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研究村务公开的范围、程序、形式、时限以及对村务公开的约束、监督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出规范性指导意见。要把村务公开制度建设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村民监督由对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伸到对村务决策及其整个过程的监督和参与,使村民人人关心村内事务;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村务公开的检查工作,务求落到实处,力戒形式主义。
  三、加大力度,把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继续按照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提出的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的目标,加大力度,抓出更大成效。对现有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乡(镇)、村,要做好巩固和提高工作,真正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要积极扩大示范面并逐步在面上推开,努力改变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平衡状况。村民自治示范村、乡(镇)、县(市)的建设,重在坚持标准,全面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要积极做好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和命名管理工作。
  农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也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依靠农民群众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农民素质,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机制,推动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要把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同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找好结合点,做到通过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落实,通过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促进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在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中,要继续做好乡村干部的培训工作,尤其是要对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及时进行培训,使他们迅速掌握村务管理、民主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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