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民基发[1997]1号 1997年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搞好村委会建设,完成中央提出的农村基层组织3年整顿工作,促进村民自治活动全面、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为了深入贯彻1996年10月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全面加强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村委会建设的目标
中央确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达到有一个好班子、一支好队伍、一条好路子、一个好体制、一套好制度的总目标。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指出,要把党支部和村委会建设好,村委会要在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1995年我部召开的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确定了今后5年全国村委会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实践证明,村委会建设的具体目标不仅符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也符合村委会建设的自身特点。几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加强村委会建设中取得了很大成绩。《村委会组织法》正在得到深入贯彻,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广泛展开,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整体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逐步普及,村务公开深入进行,所有这些,为全面加强村委会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要看到,村委会建设现状与村委会建设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一些地方村委会干部选举程序很不规范;有的地方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有些地方开展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力度不够,发展不平衡;有些处于软弱涣散状态的村委会还没有改变面貌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全局的观点来认识村委会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村委会建设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规划和方案,务求在解决本地区村委会建设突出问题上每年都有所进展。
二、突出重点,搞好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建设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制度保证。1996年,全国大部分地方已完成新一届的村委会选举,今后几年,要在建立和完善村民直接选举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制度的同时,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重点,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