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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筹使用好救灾资金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统筹使用好救灾资金的紧急通知
(民救函[1998]259号 1998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各界掀起了捐赠的热潮,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截至目前为止,民政部已向灾区各地下拨了大量的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为切实管好并统筹使用好救灾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救灾资金用到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最紧迫的需求上。
  各地民政部门在下拨救灾捐赠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要求,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用于临时社会救济,确保用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最紧迫的需求上。对有捐赠意向的款项,要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向进行逐项落实,决不能挪作他用。重灾省、自治区的民政部门要在保障灾民冬令生活救济的基础上,重点将救灾捐赠款用于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
  二、要瞻前顾后,统筹兼顾,合理使用救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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