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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答谢救灾捐赠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答谢救灾捐赠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救函[1998]220号 1998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帮助灾区人民度过难关,重建家园,全国各族人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华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捐款捐物。许多国家的领导人、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驻华机构,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一些国际机构、外资企业以及国际友好人士,以不同方式对我国表示了同情和支持。这些援助和支持,对于鼓舞灾区人民战胜灾害的斗志和信心,帮助灾区人民克服困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起到了重要作用。捐赠者的情意灾区人民是不会忘记的,采取适当的方式表达对捐赠者的感谢是完全应该的。但是,近来个别地方出现了借答谢捐赠之名,出境出国,请客送礼,旅游观光的现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做好答谢捐赠者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20号)精神,按照勤俭、有序、规范的原则,做好对捐赠者的答谢工作。一般可采取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和感谢信;提供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有关材料、照片、或录像带等方式表示对捐赠者的谢意。
  二、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切实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尽快帮助他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就是对所有捐赠者最好的答谢。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捐赠者的意愿,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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