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救灾
扶贫互助储金会”的紧急通知
(民救函[1998]216号 1998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整顿金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采取坚决措施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部署,做好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以下简称储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整顿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一措施的重大意义,讲政治、顾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地做好整顿储金会工作。
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组建或指定专门班子,抽调得力人员,分片包干,分级负责。在整顿过程中,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督查,掌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二、把握政策,审慎处理
“通知”和“实施方案”肯定了民政部门近年来倡导建立的储金会的宗旨,明确了储金会不属于取缔范围,但要按规定整顿。为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积极、审慎地完成任务,现就整顿工作中需明确的有关政策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民政部门倡导建立的储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互助合作组织,其主要功能是利用所筹资金,满足会员间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方面的需要。
(二)储金会只能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范围内由村民自愿发起设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民间组织法人核准并注册登记,其指导和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储金会一律不得办理或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已经办理的,必须立即停止并着手组织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