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
(民救函[1998]188号 1998年9月4日)


教育部: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以下简称《通知》)。连日来,各部门、各系统、各地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使救灾捐赠工作有组织、有规范地顺利进行。但是,近期我部救灾捐赠监督热线不断接到各地反映你系统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存在强行摊派、跨部门募捐、迫使中小学生募捐等问题。建议你部抓紧核查,如确有此事,望予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根据《通知》规定,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除中国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任何系统开展救灾捐赠工作,都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硬性摊派。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将救灾捐赠的接收情况及时报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根据灾情统筹平衡,制定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由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特此函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