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民电[1998]第270号 1998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
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救灾捐赠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归口管理。8月25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指示:请民政部统管全国救灾捐赠工作。连日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组织、有规范地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与此同时也仍存在一些诸如向外资企业硬性摊派,不愿接收乃至拒收群众小额捐款,非重灾省(区、市)未请示民政部而擅自调拨救灾捐赠款物,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发生以向灾区儿童捐资助学为名,进行非法募捐活动的恶劣行径,严重地影响了救灾捐赠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红十字会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社会上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都必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在社会上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活动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等。
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义演活动还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义赛活动还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义诊活动还须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义卖活动还须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所有赈灾捐赠活动的整个过程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和审计部门审计。所得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交给同级民政部门。
二、救灾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及事业单位硬性摊派,强行募捐。对于所有自愿提供的救灾捐赠,无论捐款捐物、捐多捐少都要热情接收,捐款及大宗捐物均要开具收据和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