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局关于加强
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发放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民纪字[1998]11号 1998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
今年入夏以来,江西、湖北、湖南、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地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做好救灾捐赠工作,民政部先后向各地发出了《关于
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关于组织好救灾捐赠工作的补充通知》和《
关于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了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原则和范围,要求各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各民政厅(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服务于当前压倒一切的抗洪救灾中心任务。现就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发放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民政部关于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和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接收发放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接收、管理、发放制度和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专人负责,账目清楚,手续齐备。
二、要配合各级党委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宣传抗洪救灾的英雄模范人物和身边的好人好事。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做抗洪救灾、无私奉献的表率,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加强党内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要加强群众监督。接收发放救灾捐赠款物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增加接收发放救灾捐赠款物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公布于众。各级都要设立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要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和群众的举报,凡有份量的举报信和举报电话,一定要查清查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