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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的补充通知
(民电[1998]第235号 1998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8月11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民电(98)第234号),要求各地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为进一步做好捐赠工作,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其他发动救灾捐赠活动的单位、部门,全面掌握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数量,做到底数清楚,心中有数。并要加强协调,共同制定下拨方案,防止出现多头管理、各重灾地区之间款物分配不平衡的现象。
  二、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安徽、广西、黑龙江、吉林、内蒙古9省、区对留本地自用的捐赠款物,要加强管理,切实用到灾民身上,捐款要尽可能用于帮助灾民恢复重建住房。
  三、除上述9省、区外,其他省份接收的捐赠款物,有捐赠意向的部分按照捐赠者意愿分配使用,捐赠者无意向的,统一上交民政部,由民政部全盘考虑,统一调拨。各地不得擅自调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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