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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民电[1998]第234号 1998年8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入汛以来,江西、湖南、湖北、福建等省连续发生了罕见的洪涝灾害。全国各地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纷纷来电来函,要求捐款捐物,支援灾区,捐赠热情空前高涨。为切实组织好救灾捐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领导,抽调人员,设立救灾捐赠接收机构,做好组织工作。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打破常规,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接收发放制度,做到专人负责,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每一笔救灾捐赠,均应开具收据,附上感谢信。为方便捐赠,要公布联系电话、接收地点和账号。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凡定向捐赠现金,可直接转交受援地区的民政部门接收,也可直接汇至民政部。凡接收的定向支援救灾物资,可直接或通过民政部救灾救济司,与受援地区民政部门联系办理运输事宜,以免造成浪费。
  三、凡非定向捐助的资金、物资,除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安徽、广西、黑龙江、吉林、内蒙古9省(自治区)留本地自用外,其余均交省级民政部门暂存,具体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四、捐赠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摊派、下硬指标。
  五、救灾捐赠款物必须真正用于救灾,用到灾民身上。除捐助者指定用途外,一律用于临时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和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六、原定在今年10月开展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前启动,主题是“扶贫济困支援灾区”。原定对口支援方案今年暂不执行。
  七、所捐助物资运输费用问题,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民救函[1998]2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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