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解决灾区防病治病所需药品有关问题的复电
(民电[1998]第233号 1998年8月1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决我省灾区防病治病所需药品的紧急请示》(鄂政文[1998]39号)国办交由我部协调办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规定,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地方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你省此次请求解决的防病治病药品大部分属一般性常见、多发病的防治药品,应在本省储备中解决。
二、民政部、财政部拨给你省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中包括灾民治病救济经费。按照卫生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救灾治病防病经费的通知》(卫计发[1996]第189号)规定,你省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救济经费中应拿出部分资金解决所需药品及防病问题。
三、考虑到你省目前灾情严重,为保证灾区不出现大的疫病流行,各有关部门采取特殊措施给予以下支持:
(一)卫生部、财政部8月4日拨给你省救灾防疫经费70万元用于解决灾区疫情问题,若不够,卫生部、财政部再研究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