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救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救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厅办函[1998]50号 1998年4月8日)


辽宁、浙江、广东省民政厅:
  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了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救灾工作改革步伐,部里决定在你省开展救灾体制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适应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切实保障救灾救济对象基本生活为宗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建章立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大力推进救灾救济工作社会化进程,努力加强救灾救济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灾害救助保障体系。
  二、试点工作目的
  1.建立较为完善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及与之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2.从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工作方法等方面合理区分灾害救助与社会救济。
  3.提高救灾工作法制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
  4.探索救灾工作社会化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
  三、试点工作内容及目标
  1.研究确定省以下灾情等级划分标准及核定、测算方法。
  2.研究确定省一地一县三级或省一县两级救灾责任划分标准及救灾资金分担核定、测算、管理方法。
  3.研究确定灾害救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有明确区分,又能有效衔接的工作制度与操作方法。
  4.以法规形式确定上述各项标准、制度和方法。
  5.建立到县级的灾情统计和计算机通讯网络。
  6.研制开发适合本地实际的具有统计灾情、核实灾情、实施救助等功能的工作软件。
  四、试点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有试点任务的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进行救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义。精心选择试点单位,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情况,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