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
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救函[1998]9号 1998年1月19日)
河北省民政厅:
张北—尚义地震发生后,引起了国际社会与国内各界的极大关注,一些国家、国际组织、国外民间团体、以及国内各界主动提供援助,各种救灾捐赠物资正陆续运往你省。为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区各级特别是省县两级应成立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外援物资的临时机构,接受项目援助的地区或单位,还应成立项目执行机构。省要有代表驻北京办事处,负责援助物资到京后的转运事宜。各级主要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抓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使用范围。分配救灾援助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者的意愿,坚持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重点使用,统筹安排,不得平均发放,严禁挪用。除定向捐赠外,一律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生活和帮助灾民重建家园。对救灾援助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增强群众监督的透明度,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款物总数;公开发放对象和原则;公开各户得款物的数额。
三、凡大额捐款,应用于重建灾民新村,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户施工的办法,限期完成。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征用,建筑税征收、建材供应等方面,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捐款建房原则上负担建房经费的40%,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集体和灾民个人共同负担,建房标准应参照当地平均水平,不易过高。
四、各有关部门对援助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发放后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者,无论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主动配合审计、监察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
六、凡收到救灾援助款物,都要及时向捐赠者开出收据和感谢信,并通报使用情况,对捐赠物资的发放以及用捐赠款安排的项目实施时,要适当拍摄一些带有捐赠者标记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以便今后准备接受援助者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检查。
七、要教育灾区广大干部、群众珍惜援助方对灾区的友好情谊,更好地贯彻救灾工作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恢复生产生活,战胜地震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