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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救灾治病防病经费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
救灾治病防病经费的通知
(卫计发[1996]第189号 1996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救灾工作,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解决灾区群众的衣、食、住、医等困难,保证灾民的生活,防止了疾病流行,维护了灾区稳定。在工作中,多数地区能认真落实有关救灾治病防病经费的规定,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基本保障灾区治病防病需要。但也有一些地区由于经费不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灾区治病防病工作的开展。为了保证救灾治病防病经费的落实,经研究,现再次重申:从今年起,重灾省(区)要视灾情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新灾救济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用于灾民的治病防病。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地方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研究,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多方筹措资金,并合理安排使用好治病防病资金,保障救灾治病防病工作需要、做好救灾治病防病的组织管理工作。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救灾防病治病工作,克服困难,集中力量,向灾区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预防、治疗服务,力争大灾之后无大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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