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求解决救灾通讯网
资金的报告》和《关于请求解决青海省救灾
物资仓储中心资金的报告》的复函
(民办函[1996]159号 1996年9月3日)
青海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解决救灾通讯网资金的报告》(青民发[1996]129号)和《关于请求解决青海省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资金的报告》(青民发[199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救灾款”)只能用于解决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住房和因灾引起疾病治疗困难的生活救济,及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对灾民临时安置、抢救、转移费用的支付。其中不包括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兴建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经费,部里也没有专项资金,无力帮助你们解决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建设和兴建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的经费。今后,部里在安排救灾款时将对你省实行倾斜,减轻省级财政压力,你厅可向省财政申请资金,用于通讯网络及救灾物资仓储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