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从救灾款中拨出专款补贴
我区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建设的请示》的复函
(民办函[1996]152号 1996年8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从救灾款中拨出专款补贴我区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建设的请示》(新民办[1996]1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救灾款)只能用于解决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住房和因灾引起疾病治疗困难的生活救济,及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对灾民临时安置、抢救、转移费用的支付,不含救灾通讯款项。部里也没有救灾通讯专项款,无力帮助你们解决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建设经费。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