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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香港同胞救灾捐款使用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香港同胞救灾捐款使用办法的通知
(民电[1996]239号 1996年8月8日)


湖南、广西、湖北、安徽、江西、贵州、浙江七省(区)民政厅:
  今年,我国部分省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香港同胞向灾区捐赠了救灾资金。为使用好这些捐款,切实用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特作如下规定:
  一、这批捐款必须用于修建灾区灾民住房和因灾受损的敬老院。
  二、修建住房的标准:每户6口之家修建3间、6口以下1至2间砖瓦房,1间20平方米左右。各地可优先选择连片倒房的重灾区修建灾民新村。
  三、救灾捐款原则上负担建房经费的40%,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集体和灾民个人共同负担。每户建房经费在1万元标准以上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1万元以下的按比例分担。偏房、附属房等的修建经费均由个人负担。集中修建灾民新村可再增加10%的经费用于修建新村内的道路、饮水等公共设施。
  四、此次建房采取项目管理的办法实施。各地要尽快写出项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修建灾民新村或敬老院的名称)、项目背景(基本经济状况、受灾情况等)、项目内容(包括建房间数、建筑面积、结构、得益户数、人数等)、经费预算与分担数额、资金到位计划与措施、项目执行时间(开工与竣工时间)、项目执行单位与审批单位(省民政厅)。
  五、各地项目计划制定后,送省民政厅审批。民政厅对全省项目统一编项目号,按照项目内容编制总表格,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备案。建房项目一经审批,要严格按计划进行管理与监督。
  六、为向捐赠者交待,各地凡使用捐款修建住房的项目,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包括:灾民住房或村庄被洪水冲毁时、正在修建时、建成后及灾民入迁时的照片、摄像片以及所有档案资料,修建的灾民新村要树立标志。
  七、灾民新村要建在不易受灾的地方,要统一进行规划,并在土地征用,建设税征收、建筑材料供应上予以优惠政策,尽快使灾民受益。为了多建房使更多的人受益,建房质量标准不宜过高。
  八、所建新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归灾民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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