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电[1996]131号 1996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部里要求,对救灾扶贫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总结。最近,财政部、审计署又联合发出了《关于
清理检查救灾扶贫周转金的通知》(财社字[1996]71号),请各地在前段检查总结基础上,结合新的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检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找出管理工作中的差距,研究并提出改进的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做好周转金清理检查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对周转金进行清理检查,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也是推进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正确认识,与财政、审计部门密切合作,协调行动,保证清理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通过清查,摸清周转金底数,总结经验教训,纠正工作中偏差,完善各项制度,把周转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积累、使用周转金。周转金是救灾工作改革的产物,实践证明,这一改革适应了救灾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克服了灾民单纯依靠国家救济思想,启动了灾民自身活力,提高了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弥补了救灾经费的不足,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近来在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中,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纠正。今后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办发[1983]5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发[1984]1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布《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1984]办33号)、国务院批转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65号)等文件规定的原则,有偿扶持灾民生活和生产自救的比例,各地可据当年灾情酌定,但比例不能过高。同时,要广泛开展集资备荒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筹资渠道,不断增加周转金积累,为救灾工作奠定更为雄厚的经济基础。任何地方不得违反上述规定,硬性在救灾款下拨灾区前切块提取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