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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建设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1999]46号 1999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巾民政厅(局):
  为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规定的普遍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任务,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逐步完善这项制度,使之为解决城镇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发挥切实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和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今年年底以前,要对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集中进行督促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
  1999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落实。对少数尚未建立制度的县(市),有关省、自治区要将他们列为督办的重点,主要领导亲自抓,必要时可采取现场督办的方法。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奖惩制度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已经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重点检查制度建设情况和各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的出台情况,社会救济工作机构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保障资金是否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能否按期拨付到位;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将三类保障对象都纳入了保障范围;
  (四)操作程序和业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二、加紧落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三条保障线”的保障水平普遍提高30%,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各地要加紧落实这项政策,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按时全部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省级财政尚未列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的,要加紧列入。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本地区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中直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落实提高保障水平政策,并将各市(地)、县(区、市)的落实情况作为督促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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