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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三、科学制定保障标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得到救济
  为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在制定保障标准时仍要坚持低标准起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经济发达地区在财力充足的情况下上调保障标准也要适度,不能在保障标准的高低上互相攀比。经济不发达地区要依据当地的温饱线制定保障标准,使保障对象能够维持最低生活需求。为解决目前保障覆盖面少于应予保障的贫困人口问题,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保障范围认真核定保障对象,采取切实措施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要把下岗、退休和失业人员作为工作重点,使其中符合条件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措施之间的衔接,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职责
  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之间的衔接,对于一些因不能按时足额领到最低工资、退休费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在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应得的工资、退休费或基本生活费等收入后,对其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及时给予救济。目前,一些地方把凡属达到就业年龄的健康人员,无论其就业与否,一律视为已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这就把部分就业无门、生活困难的人员排斥在外。这种简单化的做法已经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应予立即纠正。各地民政部门要依靠街道和居委会,深入细致地做好申报人员家庭收入调查和核算,做到既不误发也不遗漏,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五、开展社会互助,多方面帮助和照顾城市贫困人员的生活
  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实践证明,对不同原因、不同困难程度的贫困人口采取多种救助方式,大力开展社会帮困和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帮助困难居民,是保证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有效辅助方式。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贫困人口,在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济的同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渠道组织社会各界予以帮助。要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
  六、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济工作机构,实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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