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扶贫济困送温暖
捐助活动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
(民救函[1998]2号 1998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自1996年开始,全国各大中城市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促进这项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捐助活动费用负担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解决捐助活动的费用负担问题。“通知”中规定:“募集物品的仓储、消毒、整洗、包装、运输等必要开支费用,支援城市由地方财政负担;受援省(区)由地方财政出一部分,中央财政补助一部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经研究决定,募集物品在铁路运输前发生的费用,由支援城市财政负担;铁路运输到站以后发生的费用,由受援省(区)财政负担;募集物品从支援城市到受援地区的铁路运费由支援城市先行垫付,年底由支援省、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向民政部、财政部写出专题报告并附铁路运费单据,两部审核拨付铁路运输补助费。
二、对不宜保管、运输的募集物品的变卖收入,要与募集物品一起,全部用于受援地区。
三、要安排一定的捐助工作经费。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是一项新的工作,地方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捐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表彰以及募集物品变卖活动等所需开支,以保证经常性捐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款不得用于此项开支。
四、切实加强仓储建设。“通知”中规定:“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仓储场所和工作条件。”仓储设施是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的基础。各地要因地制宜,抓紧仓储建设,逐步建立救灾捐助物资仓储设施,争取用 3—5年时间完成省级仓储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市(地)、县两级的仓储设施建立起来,为经常性捐助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