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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办函[1997]101号 1997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3月18日,多吉才让部长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7年第一号令,正式发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阶段,这对于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助鳏寡孤独的传统美德,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五保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办法》宣传到每个乡镇和敬老院。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内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同时,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摸底。根据检查和摸底的结果,制定加强宏观管理,进行分类指导的措施,切实有效地帮助敬老院落实《办法》的具体要求。对于管理服务工作确实较差的敬老院,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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