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失效]

  (二)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修改的权限应当按照与规则制定的权限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四章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 电力市场实行准入注册制度。经准入注册的电力市场主体方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 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足电力市场的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市场准入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于30日内批准,并书面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其退出的时间,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销其注册;不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五)电力市场主体在退出之前,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