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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失效]

  (二)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情况。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无歧视、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二)资产收益的情况;
  (三)所属发电企业发电情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对从事供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作为购电方时的市场交易行为;
  (二)执行配、售电价格的情况;
  (三)供电服务质量及电能质量。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按规定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三)获取辅助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管理情况;
  (四)电力市场结算的执行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的干预行为;
  (六)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一)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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