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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电监市场[2003]22号 2003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四章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
  第六章 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七章 监管信息与披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下列监管:
  (一)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情况;
  (四)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五)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定额标准、质量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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