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编写教材
民政部负责组织编写普及民政专业法律知识的统一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以编写有关辅导学习资料;省市以下不自行编写教材。
(4)抓好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选择一至二个单位进行试点,并做好总结试点经验工作。
(5)培训骨干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做好培训宣传骨干的工作。
2.实施阶段
从1997年开始,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划和各自的具体规划,分层次,分业务,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常抓不懈,保证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通报,每年12月中旬以前要将普法的综合情况包括工作进展、效果、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打算等一式二份报送上级民政部门核验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在每年1月30日之前将年度计划和上年度普法综合情况上报部法制办公室备案。
3.考核验收阶段
从2000年元月1日开始,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民政系统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逐级总结验收。
各省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要将验收结果于2000年12月中旬报民政部法制办公室;各地、市县民政局将总结验收结果于2000年11月底报省民政厅(局)。
验收办法:一是闭卷考试(统一由民政部出题);二是座谈了解;三是查看记录(具体验收标准届时印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和发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的工作,为开展“三五”普法创造条件。
(二)建立普法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三五”普法真正落到实处。
(三)健全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地执行规划和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要抓好年度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保证普法所需的专项经费。普法经费要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