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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5)《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7)《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8)《基金会管理办法
  (9)《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0)《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11)《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1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4)《地名管理条例
  (1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16)《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3.“九五”期间,对国家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民政部颁布的规章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学习计划,充实学习内容。
  三、实施办法与步骤
  (一)实施办法
  1.全国民政系统在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中,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坚持以面授教育为主,区分不同层次,有计划、分部门、按专业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各级民政部门的处级以上领导,要带头学法,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制培训班。根据全国普法领导机关对领导干部学习的特殊要求,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应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学习的方法,要保证学习时间,要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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