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提出修订意见,通过制定规章的程序修订;其中,有的规章确有必要,而且应该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可以提出行政法规草案,然后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超出国务院规定的限额的,应当提出修订意见,然后通过制定规章的程序修订;其中,个别条文设定的罚款额确有必要超出现定限额的,应当草拟报请国务院批准的请示。
3.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其中,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看,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确有必要的,可以提出规章或法规草案,然后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规章或法规。
4.过去以民政部文件形式印发的规章,其中有行政处罚内容的,应当适时公布。
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和工作制度。自今年10月1日起,必须执行
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为了保证
行政处罚法的正确实施,现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凡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都要在今年10月1日前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并抓紧建立和健全听证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等。
二、切实做好立法工作
(一)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立法工作只有按照党和国家对改革的总体部署、进程、有关方针政策作出的决策进行,并就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原则问题,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渠道和程序,及时报请领导决策,才有可能做到立法工作同改革进程相适应。今后,凡是司(局)起草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起草中涉及的原则问题,均由起草司(局)草拟向国务院领导的请示,报法制办审核。
(二)突出重点,保证起草工作质量。根据《民政部1996—1997年立法工作计划》,适应改革进程,分轻重缓急,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迫切需要的项目作为重点,主动抓紧抓好。在起草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要多听基层意见,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中,凡涉及管理体制、部门分工问题,起草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认真协商研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各司(局)必须认真负责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保证质量,基本成熟后再送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