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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将要失去效力。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两种:一是警告,二是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清理规章,对确实需要制定地方法规的,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地方法规;对规章中个别行政处罚条款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
  三、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民政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加大民政执法力度,强化民政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之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民政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民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各地民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的意识。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民政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验收。为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效果,各地民政部门的学习和培训应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进行,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9月中旬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检查验收,10月份民政部将进行必要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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