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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民办发[1996]13号 1996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由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处罚法的施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行政处罚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其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它既为民政行政机关提供了准确、可行的执法依据,又为社会各界监督制约处罚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消除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乱处罚的现象,树立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应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组织各级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认真领会和掌握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各项行政处罚制度,同时采取生动有效形式,宣传行政处罚法,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提高行政执法的自觉性,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民政系统法制建设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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