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伍义务兵努力按计划妥善安置
全国各地普遍按照《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坚持了“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坚持了“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安置方针;坚持了“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安置办法。广大退伍义务兵得到了比较好的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贯彻实施,对稳定部队、稳定国家和稳定社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许多省在安置工作中,大胆探索,拓宽门路,取得了较好的安置效果;广东省1993年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率达到100%,他们主要采取了三种安置办法:一是扶持搞好开发性生产;二是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三是在省内进行劳务输出。福建省、天津市在安置工作中实行了“三公开”,即“公开去向、公开用工指标、公开分配方案”。避免了在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河北省邯郸市在安置工作中,实行了以政府指令性分配为主、安置办推荐和用人单位挑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使退伍义务兵多渠道、多途径地得到了安置。安徽省在安置工作中,认真做到“一个突出、二个结合、三个落实”,即:突出军人与社会的稳定;坚持政策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坚持政策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实现安置人员、安置单位、安置措施三落实。该省有些市对退伍安置办的工作人员制定了“约法三章”,明确规定:“不优亲厚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五)公墓管理工作正在纳入法制轨道。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发布仅两年多时间,但各地在深化殡葬改革的基础上,普遍按照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在荒山脊地建立了公益性、经营性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全国的公墓管理工作正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许多地方公墓火葬率达到90%以上,有效地控制了乱埋滥葬的陋习,依法到公墓安葬死者已开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许多省制定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贵州省为了有计划地兴建公墓,制定了《贵州省1993年—2000年土葬改革工作规划》。他们要求在此期间每个县建一个经营性公墓,每个村建一个公益性公墓。贵州省民政厅和财政厅还制发了《关于对违反公墓管理规定乱建公墓的处罚意见》。他们进一步健全了公墓建设报批制度,基本上做到了把好规划、审批和管理这三关。河北省民政厅1992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对全省公益性和经营性公墓的建立、审批、经营和管理作出了规定。1994年河北省民政厅又会同省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制发了《关于统一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和墓穴墓碑规格的通知》,规范了经营性公墓的收费标准,严格了墓穴的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福建省1992年制发了《全省经营性公墓及中外合资公墓建设规划》,有计划地适度兴建经营性公墓,按照规划有控制地兴建中外合资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