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正在实现依法管理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颁布以来,虽然时间不长,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已取得可喜的成果,在全国贯彻落实效果显著。多数省婚姻登记率已达90%以上,婚姻登记合格率在98%以上,有的达到100%。
许多省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了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山东省采取了三种监督管理办法:一是制发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考核标准,量化工作内容,便于工作人员操作;二是制定了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加强了对婚姻登记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是抓紧制定《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已列入省政府1995年的立法规划,全省去年共办理婚姻登记60多万对,合格率达99%。海南省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主要抓了四个环节:一是抓了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提高。6年前,婚姻登记合格率仅为35%,现在许多市、县婚姻登记率已达到98%以上,结婚登记合格率达到99.8%。二是抓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制度。全省基本做到了婚姻登记档案有专人管理、有专柜保存、定期分类立卷,使档案资料得到了妥善保存。三是抓了检查督促和培训工作。做到了坚持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年终评比和定期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检查等制度,增强了业务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了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四是抓了清理整顿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问题,保证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健康发展。陕西、河南两省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坚持了四种做法:一是分乡立卷,乡镇、街道建婚姻登记档案专柜;二是县区建婚姻档案管理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三是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预测监控,乡设登记员、村设联络员,组成信息网络;四是加强对违法婚姻的查处,定期对婚姻登记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违法婚姻,及时得到处理。有的地方对婚姻登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天津市18个区县中已有12个区县,对原分散婚姻登记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全部或部分集中登记管理。目前,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已实现了计算机管理和档案管理。
(三)军人抚恤优待做到按规定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在全国普遍得到贯彻实施。各省制定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坚持了依法抚恤、依法优待。许多省还普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了抚恤优待的标准,使被抚恤优待者,从中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
许多地方在贯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总结摸索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好经验。北京、广东等省市在农村实行了“一条龙”的优待办法,即:义务兵入伍时,先将其安排在企业,由企业负责优待金,退伍后直接回该企业就业。这样做,不仅保证了优待金的落实,而且也解决了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就业。北京市有的区县还实行了乡统筹优待办法,优待标准根据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并在每年春节之前一次性兑现优待金。天津市优待金分三种情况进行发放:一是入伍前为农业户口的,由乡(镇)统筹按当地一个整劳力的年均收入或人均收入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二是入伍前为非农业户口且有工作的,按规定享受工资待遇;三是入伍为非农业户口且无工作的,从义务兵批准入伍之月起由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发放,由市和区县财政专款解决。他们对立功受奖的义务兵,还建立了区街两级优抚奖励制度。陕西、河南两省为确保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落实,乡镇做到统一建造优抚花名册、制发优待证、印制寄往部队的优待通知书。他们对享受优待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采取了“三优”、“三免”、“三减半”的优待办法,即:“三优”为:挂号、检查、治疗优先;“三免”为:免费透视、化验、注射;“三减半”为:B超、心电图、拍片收费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