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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新闻
 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办发[1999]3号 1999年10月10日)


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已经8月23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统一管理,使民政新闻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新闻宣传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讲政治的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紧密围绕民政中心工作,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宣传民政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为促进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正确导向、弘扬正气的原则。努力宣传民政系统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大力弘扬为党分忧、为民解愁、甘于奉献、勇于开拓、清正廉洁、扎实工作的“孺子牛”精神。
  (四)严守新闻纪律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的规定和纪律,自觉遵守国家和民政部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新闻宣传不违规违纪,不泄露秘密。
  第三条 民政新闻宣传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民政部新闻办公室是民政部负责新闻宣传的职能部门,在办公厅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部的新闻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筹办新闻发布会;
  (三)组织、协调、督查各业务司(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的新闻宣传工作;
  (四)组织民政系统重大典型的宣传活动;
  (五)加强与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逐步建立全国民政宣传网络;
  (六)总结民政宣传经验,承办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事宜,评选反映民政工作的好新闻;
  (七)加强与中央宣传部门、国务院新闻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的联系,为民政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宣传环境。
  第四条 各司(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要由1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并指定1名处级干部为新闻联系人,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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