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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民政事业“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研究制订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政事业“十五”
 计划和15年规划研究制订工作的通知
 (民发[1999]32号 1999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内各司(局):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思路研究工作的通知》(计规划[1999]460号)以及国家计委召开的“十五”规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民政部门于1999年9月底提出民政事业“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思路,2000年6月底完成规划草案,2001年3月前完成规划工作并对外公布。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政事业“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和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开始实施后的第一个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研究制订民政事业“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关系到21世纪初期我国民政事业发展总体部署,同时,也与理清新时期民政工作思路、筹备召开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的要求相一致,意义非常重大,工作十分重要。对此,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阶段性重要大事来抓,列入今明两年重要议事日程,组成专门工作班子,集中时间,专人负责,分工协作,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把握“十五”计划期间与民政事业发展密切关联的背景。21世纪头五年,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将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民主政治建设日趋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稳步实施,人民群众初步达到小康生活水平,农村城市化步伐日益加快,人口老龄化社会到来,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艰巨。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政工作任重道远,作用更加突出,地位也愈来愈重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跨世纪发展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切实履行好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职能,为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是民政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民政部门和部内各司(局)要在这个大的背景下,研究制订“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
  三、研究制订“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全面总结民政事业“九五”计划的实施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明确提出“十五”计划期间民政工作的战略目标、指导思想和方针、发展重点以及所要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勾画2015年民政事业的远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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