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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失效]

  凡封面写明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民政部领导、部长办公室的信件、电报,由办公厅秘书处拆封、登记、分发;封面写明××部长的,直接送部领导秘书;封面写明×司(局)或个人的,直接送×司(局)或个人;信访信件送办公厅信访办公室。
  2.分办、拟办、批办。
  凡需我部办理答复的公文,属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及其领导的批办件、查办件,办公厅秘书处都要填写公文处理单,送办公厅领导批办。
  属于征求意见、询问和了解政策、请示批准行政区划变更、成立社团组织和批准的,由办公厅秘书处分办(即加盖“请×××司办”章)后,送承办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办理时,由办公厅秘书处处长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厅领导批办。
  3.催办
  凡需我部办理答复的公文、部领导交办的事项,办公厅秘书处和各承办单位都要登记清楚,列入催办范围,及时催办。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领导的交办件、批办件,各地民政部门的请示件,各有关单位的商办件的催办。
  办公厅综合处和部长、副部长秘书负责部长、副部长直接指示各业务司(局)办理的公文的催办。
  分到各单位的公文,由各单位综合处负责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办公厅秘书处。
  各承办单位接到办文后,要立即研究,指定专人抓紧办理,不能延误。紧急的办文,要7天内办理完毕;一般的办文,要15—20天内办理完毕;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要向办公厅说明情况;因故不能办理的,要附说明及时退办公厅秘书处。
  (三)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除整个公文制作过程外,还包括盖章、封发等环节。
  1.盖章
  公文一律加盖公章。办公厅秘书处文秘室盖章时,必须凭由部、厅领导签发的原稿盖章。
  2.封发
  部、厅以及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文秘室装封后,送办公厅秘书处收发室发出。
  办公厅秘书处收发室对发往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公文,每天发送1次,对发往各地的公文,每星期发送2次。特急件和急件随时送发。
  五、立卷归档
  (一)部和司(局)的文件、材料,由各主办单位的综合处统一立卷。
  (二)部领导的报告、重要公务信件、工作视察中的讲话、录音、照片、题词等,由办公厅综合处立卷。
  (三)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文件管理,每年办理完毕的文件,要齐全完整地组成案卷,按时向部档案资料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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