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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失效]

  ①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名义行文;
  ②标题是否准确地反映了文稿内容,文种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③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④和我部以前所发文件有无矛盾;
  ⑤提出的政策界限、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⑥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经过会签、意见是否一致;
  ⑦数字、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句子是否通顺,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⑧是否按规定提请一定的会议讨论。
  3.签发
  (1)民政部令、综合性的民政部文件以及民政部文件中的重要报告、请示、民政部任免通知由部长签发。除民政部令外,部长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2)民政部公告、单项业务的民政部文件、重要的民政部函件由主管副部长签发。
  (3)一般性的民政部函件和办公厅文件、办公厅函件、办公厅便函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个别重要的应报请主管副部长签发。
  (4)民间组织管理局函件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或副局长签发。优抚安置局函件由优抚安置局局长或副局长签发。
  (5)签发公文时,主签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4.编号
  公文按管理权限由部、厅领导签发后,拟文单位须交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编号登记,方可付印。
  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公文在局领导签发后,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编号登记,方可付印。
  5.印制
  打印文件,应分清轻重缓急,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印制,做到准确、迅速、整洁、美观。
  6.校对
  部、厅以及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文件由文印中心负责一、二、三校。校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校对应用国家出版局公布的校对符号,不能乱用。校对人员不允许擅自修改文件,如确需修改时,必须报请签发人同意。
  7.紧急公文办理
  因时限要求紧急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的特急件和急件,可采取特殊的办理程序。
  特急件办理,承办单位可直接送部领导签发后办理编号登记、印制、发送手续。由承办单位对公文质量负责。
  急件的办理,应送办公厅核稿,并在文稿上注明时限要求和送核的日期和时间,由办公厅按时限要求办理。
  (二)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分发、批办、催办等环节。
  1.签收、登记、分发。
  外单位送我部的文电资料统一由办公厅秘书处按规定签收、拆封、登记、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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