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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失效]

  (五)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不要同时发下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报上级机关和抄送有关平行机关。
  (六)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七)报送国务院的请示事项,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根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国务院。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公文报送国务院。
  (八)给上级机关的“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九)向国务院报送的公文,除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外,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公文,要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或在公文台头采用“国务院并×××同志”的方式,同时报送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同志。
  (十)凡根据国务院领导直接交办,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需在前言部分说明国务院领导同志是如何交办的,并随文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复印件。
  四、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公文制作、收发文办理。
  (一)公文制作
  公文制作包括拟稿、核稿、签发、编号、打印、校对、紧急公文办理等过程。
  1.拟稿
  (1)拟稿使用我部办公厅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使用微机打印文稿,无法使用微机打印时,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文稿内容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中心突出,提出的要求和措施要切实可行。
  (3)文稿要简短、精炼,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结构合理,用词用字准确,标点符号正确,不用生僻字词。
  (4)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文号。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1)”。
  (7)使用简称要用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8)文稿涉及有关单位主管业务,要主动会签。如有关单位有不同意见,要加以说明。
  2.核稿
  (二)审核程序。凡以部、厅名义的行文,除紧急公文外,文稿拟好后,要经司(局)综合处处长初核,司(局)领导复核,办公厅秘书处再核,然后送办公厅领导审核(签发),最后送部领导审定签发。拟稿人、审核人、签发人需注姓名和签发时间。
  (2)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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