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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失效]

  (民政部办公厅主办的联合行文,编民政部办公厅文号)
  民政部办公厅函件,编民办函[×××× ]×号
  民政部办公厅便函,编民办便函[××××]×号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函件由民间组织管理局编号。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函件由优抚安置局编号。
  (三)秘密等级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公文应标注秘密等级。
  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确定密级时,应严格按照《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范围的规定》执行。
  (四)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在公文首页上标明“特件”、“急件”。
  (五)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六)发文单位
  一般用规范化简称:“民政部”或“民政部办公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如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主办,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应排列在前。
  (七)附件、注释
  附件名称应写在正文之下落款和日期之上;注释写在落款和日期之下。
  (八)印章
  以民政部或民政部办公厅名义正式行文应当加盖印章。与平行机关联合向上级机关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只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九)主题词
  正式行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分别使用中共中央办公厅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其他文件使用《民政部公文主题词表》。
  (十)发文时间。
  以文件签发的日期为准;与平行机关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的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的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由办公厅统一制作。
  (十二)以上公文格式,详见附件一—十五(略)。
  三、行文规则
  (一)我部可以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及我部直属单位行文。
  (二)部办公厅可以向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我部直属单位行文。
  (三)部、厅两级可与平行机关联合行文。
  (四)不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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