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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以民政部名义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民政部召开的会议,计划审批权在部长办公会议。审批程序如下:
  1.会议必须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2.由会议主办司(局)写出书面申请,填写《会议申报审批表》,报办公厅审核;
  3.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副部长审阅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办公厅履行备案手续。
  (三)司(周)召开的小型业务会议,由主办单位写出会议申请,经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副部长批准并履行备案手续。
  (四)各类会议的审核、协调权在办公厅。办公厅作为会议的主管部门,参与筹备会议并负责监督有关会议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要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于11月中旬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会议主要目的及召开的时间、地点、规模、出席人员和会议经费)送办公厅秘书处。
  (五)计划外召开的会议必须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六)各类会议会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三类以上会议的主要文件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会议的开支
  会议开支按照财政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会前有预算,会后有审核,超支要书面说明原因。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条 部领导原则上只参加三类以上会议;司(局)召开的小型业务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长参加。
  第七条 召开各类会议,统一由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各业务司(局)不得自行下发会议通知。非办公厅通知的会议,视为未经批准的会议。
  第八条 提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提倡开小会、短会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研讨会。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不视为会议,也不按会议拨付经费。
  第九条 民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召开全国性的会议不得使用民政部和民政部各司(局)的名义;原则上不邀请部领导和行政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民政系统行政人员参加的会议,事先需向主管业务司(局)提出申请,报办公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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