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办发[1999]4号 1999年4月14日)
各司(局):
新修订的《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议管理,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不开,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不开。
(二)提高会议质量。召开会议要有的放矢,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期。
(三)严格控制会议开支,不得超标;严禁向地方和企业转嫁负担。
(四)不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借开会之机游山玩水。
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
会议分以下三类: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民政部召开的会议;司(局)召开的会议。
(一)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国务院组织召开,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关民政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会议筹备方案由民政部提出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以民政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为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二类会议:
1.研究制定阶段性民政工作的大政方针,总结和部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县民政厅(局)负责同志,分管民政工作的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原则上每5年左右召开一次。
2.总结当年工作,部署下年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三类会议:研究决定民政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出台新的政策或法规,推广典型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司(局)召开的小型业务会议为四类会议。由各司(局)召开,会议主要就与某项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研讨、座谈或为全国性会议作准备。
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