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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办发[1999]3号 1999年4月13日)


各司(局):
  新修订的《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号),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对1994年制定的《民政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民政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印章一律为圆形。其他各类专用章,在规格、样式上应当与行政公章有所区别。
  (二)司(局)级以下单位(含司[局]和司[局]级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5厘米,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形。财务专用章直径为3.8厘米。
  (三)印章的制发
  民政部部印由国务院制发。
  办公厅、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印章、印模、钢印由民政部制发。
  各司(局)的业务处(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处(室),由主管司(局)向办公厅书面提出制章申请,并附一式三份印章图案,经办公厅批准后,由秘书处按规定制发。
  部直属单位所属处、室(部)的印章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部办公厅秘书处审核,由本单位制发,并报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四)刻制印章必须由办公厅秘书处凭我部证明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然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厂刻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或伪造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部印章的使用签批权限
  1.公文用印。以民政部名义所发公文,使用部印时,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2.不带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等需用部印时,要填写用印单,说明用印理由,经司(局)领导签字后,送办公厅领导签批。重要的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签批。
  (二)办公厅印章的使用签批权限
  1.公文需使用办公厅印章时,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2.不带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等需用办公厅印章时,要填写用印审批单,说明用印理由,经司(局)领导签字后送办公厅领导签批。一般事务性的工作用印,由办公厅秘书处处长签批;比较重要的用印,由办公厅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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