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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和信息传输处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和
 信息传输处理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1998]98号 1998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民政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部机关司(局)都实现了与部办公厅的计算机信息联网,一些省份已实现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有的省已与地(市)民政部门联网。这对于加强民政政务信息的传输和处理,进一步密切民政部机关各刊局之间、民政部与各地之间的信息联系,提高民政部门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由于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在文件、信息的计算机传输上还存在关系不顺、领导不力、发展不平衡和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一些地方尚未理顺关系,未能按照部里的要求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未能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个别地方直到目前还没有实现与民政部办公厅的计算机联网,有的已经联网的地方长期不向部办公厅发送文件、信息;部办公厅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各地、各司局传输的文件、信息未能得到及时的接收和利用,等等。此外,在客观上还存在克服计算机病毒、计算机文字处理版本差异等方面的技术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理顺文件、信息传输工作的关系。凡未对信息中心或远程信息工作站点实施统一管理的,应尽快加以改正;凡信息中心是民政厅(局)独立事业单位的,其文件、信息传输和处理的业务也应由民政厅(局)的指定的政务部门实施管理或指导。
  二、切实加强对文件、信息传输工作的领导。各地民政厅(局)和部机关各司(局)办公室或综合处负责人要对文件、信息传输和处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办公室所指定的民政信息员或秘书负责。
  三、从发文之日起,民政部文件、民政部办公厅文件及相关函件在正式印刷的同时从计算机网络发给各地,各地自收文之日起就可执行,其效力与正式文件相当。
  四、部办公厅印发的各类信息简报,除《情况通报》、《民政政策和理论研究》和部分应发到各地的《民政部情况反映》外,其余的不再向各地、各司(局)发纸质简报,各种非密级文件、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即时向各地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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