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办发[1997]6号 1997年3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已经1997年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动纲领,也是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强大动力。为了贯彻落实《决议》精神,推动民政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就加强民政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关系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全面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六中全会决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指示精神,领会其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特别是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从而增强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民政工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且多数业务属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精神文明建设不仅是民政系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民政工作的基本要求。民政工作搞好了,将丰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要通过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工作,树立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帮弱助残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尚,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公正、文明、健康和稳定发展;要通过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国防;要通过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通过婚姻、殡葬管理,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通过加强区划、勘界、地名、社团、收遣、收养等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缓解社会矛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规范和有序运转。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做好各项民政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当前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