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实行两年一次的信息及信息工作评选奖励的制度。各地也应当酌情组织评选和奖励,并落实获得省、部级信息工作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人员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的高质量信息要组织定期的评选,并给予奖励;对信息中出现的错情应当及时纠正;对严重虚假的信息要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完不成民政信息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不按规定报送信息、漏报重要信息的单位,由上级信息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民政信息工作基本不能正常开展、作用得不到发挥的,必要时应当及时对信息机构负责人或信息工作人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民政信息工作奖惩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章 民政信息工作手段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起民政信息工作的专项业务经费,在“其他”科目中列支,用于民政信息的奖励、培训和日常支出。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阵地。
(一)省级民政部门办公室应当建立在本级机关内部运行的信息简报,力求为本级机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灵活、快速、便捷的信息服务;
(二)省级民政部门均应当建立专门向民政部报送信息的“专报”,一事一报,传送或寄送部信息部门;
(三)省级民政部门的其他信息简报或内部刊物可寄送部信息部门一至二份。除对口业务外,不要普遍寄送上级机关的各个职能部门,更不要将其寄送上级机关领导个人;
(四)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部信息直报点和本级直报点,可将本级的信息专报在报送上级民政部门的同时,直报民政部信息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但省以下民政部门不要越级寄送信息简报或内部刊物;
(五)省级以下民政部门也应当探索建立适当的信息阵地。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加强民政信息现代化建设,在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时应当优先考虑民政信息的计算机应用。省一级民政厅局办公室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